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5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营造良好公正公平的教育考试环境”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就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违纪考生的处分
1. 对违纪考生给予的处分形式
对违纪考生给予的处分形式有口头警告、本次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通报批评、取消学籍等3种。
2. 口头警告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
⑴ 不按规定的考场座次入座参加考试者;
⑵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⑶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及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⑷ 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交流信息者;
⑸ 不关闭手机、呼机等通信工具者。
3. 本次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通报批评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次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通报批评:
⑴ 雷同试卷者;
⑵ 作弊情节严重,经警告而不听劝阻者;
⑶ 考试中撕毁试卷或答卷者;
⑷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者。
4. 取消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⑴ 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⑵ 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
⑶ 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或威胁其人身安全者;
⑷ 贿赂考试工作人员者。
二、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程序
1. 监考员认真核实考生违纪事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主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字。
2. 校外学习中心将本次考试违纪情况汇总后报学院。
3. 学院核实情况后,做出处理决定,下发到各校外学习中心。
三、对违纪的校外学习中心的处理
1. 对违纪的校外学习中心的处理形式
对违纪的校外学习中心的处理形式有通报批评、停止招生一年、取消合作办学资格3种。
2. 停止招生一年
校外学习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招生一年,并报所在省(市、区)教育厅(局):
⑴ 考试的组织违反学院的规定;
⑵ 因监考员严重失职致使出现大面积雷同试卷;
⑶ 考前拆开试卷、复制试卷、泄漏试卷;
⑷ 考试过程中考风、考纪严重混乱而不予制止。
3. 校外学习中心停止招生期间再次出现第2.条所列的情况,取消联合办学资格并报所在省(市、区)教育厅(局)。
特此通知,请传达到所有学生,并在考场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