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上报名 | 虚拟校园 | 网络教室 | 论坛&BBS | 在线考试 | 学院公告 | 招生简章 | 信息发布 | 学习中心 | 教学计划 | 毕业工作 | 管理制度 | 在线答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习中心 >> 设立办法 >> 正文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来源: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3-13 19:35:49

(2001年10月制订,2003年10月修订)

一、本规定所称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设立单位经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合作协议,并获得设立单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中心。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学院领导,行政上隶属设立单位,设立单位应对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中心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有关法令,贯彻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合作协议和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规定,以保证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中心主要负责人选须征得学院同意,由设立单位聘任,并报学院备案。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变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学院。

四、学院的主要职责为:

1.及时传达国家和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2.制定并监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审批中心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公布招生简章、确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4.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相应考核标准,组织教学资源建设,做好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

5.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为成绩合格的学员颁发相应证书或证明。

6.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组织必要的教学环节,如课程答疑、作业抽查、考试考查、毕业答辩复辨等工作。积极收集中心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负责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7.对中心承担的必要教学环节和其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8.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召开中心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现代远程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9.对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对管理混乱的中心,应协同设立单位加强管理;对确实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中心予以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立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五、设立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1.及时传达国家、地方有关方针、政策,定期研究、检查中心工作。

2.落实中心的建制,为中心提供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

3.做好中心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中心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的教育和培养,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六、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根据学院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学院在本中心地区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工作,完成招生考试、信息处理等工作。

3.做好本中心的学生注册、学籍管理工作,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将学籍异动信息上报学院,并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4.做好本中心的教学管理工作,承担学院下达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如学号、学生证、教材的发放、课程辅导、作业批改、答疑、考试、毕业答辩等,并承担保证教学要求和质量的责任。

5.负责本中心现代远程教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保证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6.保护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7.对招生、教务、学籍、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分别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并上报学院批准备案。

8.定期对本中心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向学院和设立单位报送工作年报总结。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机构、学院和设立单位对本中心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9.中心对学院的各项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力,对由学院工作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学校采取补救措施。

七、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该中心招生直至撤消该中心的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不履行合作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的中心职责。

3.侵犯学院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未经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复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4.未经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

5.未经学院批准的以中心名义举办其他各类教育活动和经营活动,以及颁发任何形式的证件、证书。

6.未经学院批准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

7.向学生收取超出合作协议规定的各种费用。

8.存在日常管理混乱、不开展学生学习服务支持,学生和社会反应强烈等现象。

9.凡招生严重不足(连续2年每年招生不足50人)、办学难以为继。

八、被撤销设立资格的中心一律不能再继续招生,原有学生由学院与设立单位负责妥善处理。

九、本规定作为合作协议的附件之一,具有对合作协议的补充说明作用。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下一页: 
发送给朋友:发送给好友   加为收藏夹: 加入收藏夹 点击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