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制订,2003年10月修订)
一、本规定所称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设立单位经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合作协议,并获得设立单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中心。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学院领导,行政上隶属设立单位,设立单位应对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中心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有关法令,贯彻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合作协议和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规定,以保证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中心主要负责人选须征得学院同意,由设立单位聘任,并报学院备案。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变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学院。
四、学院的主要职责为:
1.及时传达国家和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2.制定并监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审批中心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公布招生简章、确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4.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相应考核标准,组织教学资源建设,做好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
5.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为成绩合格的学员颁发相应证书或证明。
6.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组织必要的教学环节,如课程答疑、作业抽查、考试考查、毕业答辩复辨等工作。积极收集中心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负责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7.对中心承担的必要教学环节和其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8.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召开中心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现代远程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9.对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对管理混乱的中心,应协同设立单位加强管理;对确实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中心予以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立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五、设立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1.及时传达国家、地方有关方针、政策,定期研究、检查中心工作。
2.落实中心的建制,为中心提供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
3.做好中心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中心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的教育和培养,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六、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根据学院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学院在本中心地区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工作,完成招生考试、信息处理等工作。
3.做好本中心的学生注册、学籍管理工作,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将学籍异动信息上报学院,并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4.做好本中心的教学管理工作,承担学院下达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如学号、学生证、教材的发放、课程辅导、作业批改、答疑、考试、毕业答辩等,并承担保证教学要求和质量的责任。
5.负责本中心现代远程教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保证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6.保护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7.对招生、教务、学籍、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分别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并上报学院批准备案。
8.定期对本中心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向学院和设立单位报送工作年报总结。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机构、学院和设立单位对本中心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9.中心对学院的各项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力,对由学院工作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学校采取补救措施。
七、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该中心招生直至撤消该中心的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不履行合作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的中心职责。
3.侵犯学院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未经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复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4.未经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
5.未经学院批准的以中心名义举办其他各类教育活动和经营活动,以及颁发任何形式的证件、证书。
6.未经学院批准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
7.向学生收取超出合作协议规定的各种费用。
8.存在日常管理混乱、不开展学生学习服务支持,学生和社会反应强烈等现象。
9.凡招生严重不足(连续2年每年招生不足50人)、办学难以为继。
八、被撤销设立资格的中心一律不能再继续招生,原有学生由学院与设立单位负责妥善处理。
九、本规定作为合作协议的附件之一,具有对合作协议的补充说明作用。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