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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27 11:50:33

  为维护现代远程教育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高级专业人才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以及教育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文件的精神,结合中南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中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中规定的要求到指定的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说明原因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书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5天。未经请假或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学习的,应在通知书中规定的办理入学注册时间起15天内,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凭有关证明,表明能进行正常学习者可向学院申请入学。学院审查合格后,在下一个学习阶段开始前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审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每个学习阶段课程考核完毕即进入下一学习阶段。在新学习阶段开始30天内,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不予注册,作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分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各层次、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按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德育类课程、网络基础类每32学时计1学分,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每周计1学分。

  第四条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习年限依据学分制设基本学习年限、最低学习年限和有效学习年限。

  (一)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工程硕士教育基本学习年限3年,最低学习年限2年,有效学习年限5年。

  (二) 高中起点本科教育基本学习年限4年,最低学习年限3年,有效学习年限8年。

  第五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在满足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前提下,通过办理有关选修手续后,可跨专业选修其他课程。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课程最终成绩按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获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学生必须完成课程的平时学习环节(如作业、实验等)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  考核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优、良、中、差四级计分制和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

  百分制和四级计分制与获得学分的关系如下:90至100分为优,70至89分为良,60至69分为中,均可以获得学分;0至59分为差,不能获得学分。

  第八条  学生平时学习环节的成绩按10%-3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总评成绩。

  第九条  国家高等教育本科以及以上层次毕业生攻读第二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免修其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但免修课程的总学分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的15%。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将本人申请书及毕业学校的原始成绩单交学习中心汇总,上报学校。原始成绩单须具备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取得成绩的时间、成绩及原毕业学校公章。原学课程成绩5年之内有效。

  学生办理免修手续时间与注册时间同步。

  第十条  在与本校有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共享协议合作的院校之间,学生可以互选课程,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在本校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进修的成绩,在本人进入本校现代远程教育学历教育学习时,3年内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者因其他原因缺考的学生都应重考。对已获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重考。

  重考学生在学习中心辅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安排重修。重考学生可以在以后的每个学习阶段考核前按学院考试计划选择参加各门课程的重考。

  对于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学生,可以在以后的毕业论文(设计)阶段,按安排参加重做。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因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2.无正当理由不如期注册者。

  3.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退学须填报"退学申请审批表",由学习中心初审,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累计修读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学生的已交学费按中南大学办字[2002]2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学习中心认为必须休学者。

  符合休学条件者在学习中心办理休学手续,由学习中心报学院审批备案。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年限计算在有效学习年限之内。

  若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因病休学年限,不计算在有效学习年限之内。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学习中心申请复学,学习中心报学院审批。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犯法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取得入学资格后,在入学注册时允许在入学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内转专业。

  学生入学注册后,不得转专业学习。确因需要转专业学习者必须按当届新生重新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学校承认学生在原学专业已获得的、且与新学专业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学分,同时可免该课程的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间因工作调动、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习中心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原学习中心审查,学院批准,可以转学习中心。

  学院批准转学习中心后,签发转学习中心接收、转出和报到函,通知有关接收、转出学习中心和学生本人。学生在学院签发报到函1个月内,持报到函到接收学习中心报到。

  第十九条  所有学籍异动手续在每个学习阶段注册时办理,其他时间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优秀毕业生根据《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评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的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中南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并在教育部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终止时,已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终止或退学时,累计修读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写实性的学习证明,不退学费。

  第六章  学生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开除学籍三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警告或者罚款3000元以下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性质恶劣,受到拘留或者罚款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之外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多次组织或者参与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利用计算机手段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等)或者欺诈等信息的,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账号、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的,视情节给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故意制造、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的,给予记过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 私自转让学校教学资源和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违反国家保密条例、泄露学校和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的,给予记过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举办的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一律记为零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和认错态度,酌情给予警告处分:

  (一)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舞弊的;

  (二) 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 未经监考教师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四) 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事实的;

  (五) 违规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 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手掌等身体部位写有公式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偷看、抄袭夹带的资料或者他人的答案,或者给他人偷看、协助他人抄袭的;

  3.利用说话或者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交换答案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相关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组织作弊或者集体作弊的;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的;

  12.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其中第4种、第7种、第9种、第11种作弊行为严重的,以及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学生在本单位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根据其违纪性质和后果进行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按照《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办理。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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