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和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成教、网络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对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未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或受处分已解除;
(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要求,且满足:
1.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2.指定的学位课程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三)外语条件
1.非英语专业参加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湖南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湖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本科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第二外语参加“湖南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湖南省学位办认定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申请学位的规定年限:自考学生获本科毕业证后两年内,其他学生在不超过标准学制两年内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对符合上述授予要求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汇总,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和网络学院进行资格审查,报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规情况,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中大教字〔2002〕9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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